第359章(2 / 2)
(a)我在各个地方所拥有的、依法享有处置权的所有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给予、遗赠和赠与我亲爱的堂弟哲里,由他一人独立支配使用并享有绝对受益权。
(b)我在各个地方所拥有的、依法享有处置权的所有财产价值总额的另一半给予、遗赠和赠与我的好友:于国家财政办公室工作的的洛文独立支配使用并享有绝对受益权。并指定他为我的这一遗嘱的执行人和托管人。
4我宣告如果我的任何一个财产受益人死时留有孩子(他或者她或者他们),那么这个小孩或这些孩子只要长到二十一周岁(21周岁),就可以拥有其父母将享有的财产份额,只要其父母活得比我长,且将财产在他们的孩子间平均分配即可。
在众证人面前,我于木叶51年12月12日亲手在我的此份遗嘱上签字。
遗嘱人同时在我们两人面前为他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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