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8章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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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理所当然道:“证人庭前已提交书面说明,关于证人证言的意见,会在判决书中回应。”

请求遭拒,辩护律师有一瞬间的迟疑。

眼神几不可察地掠过旁听席那少女,一闭眼又道:“书面说明作为言词证据,总该经过检方质证,何况证人已经到场,不妨由证人作出解释说明。”

说完又援引了联邦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。

表示事先申请过证人出庭,主审司法官无论批准与否都该给出明确理由。

从而佐证今日证人出庭有多么必要、多么符合程序正义。

法条如何规定,实务上很多时候未必照办。

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极低已经成了共识。

更不必说这场庭审只是表面功夫。

故而这司法官便习惯性忽视了此前的申请,也不曾与原家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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